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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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債權人 紀倍宗 債權人 沈月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燕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將來請求權,係指附法定條件之請求權,其內容現在尚未確定,不具支付命令之請求適格,且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本筆借款之清償期約定為民國105年8月21日,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債權人本件之請求,顯係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請求債務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給付,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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