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64號聲請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維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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