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柔瑄 代理人 黃伃筠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本院110年度司養聲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及專用委任狀正本為證,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查閱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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