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祖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祖源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食用滲有米酒之麵線後,仍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至新竹縣新豐鄉之母親住處。嗣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國道一號南向77公里700公尺外側路肩,不慎與 潘國楨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肇事,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8年11月
1日繫屬本院後,業於108年12月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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