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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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