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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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原告 郭金城 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信用卡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