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李聰哲 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