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抗告人 游振鴻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另其不服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亦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