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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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韋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韋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對本院103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依法於10日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