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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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宜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