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訴訟代理人 何振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連 間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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