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許麗芳
楊柳村被告 林博育
楊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何婉菁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第一項聲明:15平方公尺×187,274元=2,809,110元第二項聲明:75.59平方公尺×187,274元=3,539,0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