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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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