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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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劉保守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