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9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桃簡字第19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涉嫌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均為「征途」網路遊戲玩家,其二人於遊戲中之代號分別為「中國劍俠」及「 海君寶 」。詎被告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8年2月28日晚間,在桃園縣○○鎮○○街○○號住處內,利用電腦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任意瀏覽之「征途」遊戲「千軍萬馬」伺服機遊戲畫面,以其「中國劍俠」代號公然刊登「這是死 海狗 家的電話000000000大家睡不著可以晚上打去叫他ㄇ全家起來尿尿」等文字,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99年8月26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裕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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