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 翁嘉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