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JusungEn.法定代理人Chul-Joo,.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柒佰肆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