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4號上訴人 藍冠麟 被上訴人 郭明池
號上訴人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4號返還訂金事件,於100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