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偉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紀偉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將原確定判決撤銷,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
6部分,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將原確定判決撤銷,另行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8、9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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