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8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4、6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罰。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錄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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