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林家紅 原名: 林姿
陳勻岳 原名: 陳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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