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車輛移轉過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范成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益瓦斯有限公司許榮德 等間請求車輛移轉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9號裁定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原告迄未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審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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