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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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高明月

秦嘉謙

兼訴訟代理

秦明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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