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高明月
秦嘉謙
兼訴訟代理
人 秦明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