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8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許力文
一、債務人許力文、許毓宏、許銘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許力文、許銘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力文於民國98年12月至100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許毓宏、許銘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794元整,復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許銘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0,0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力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毓宏、許銘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45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94元
許力文、許毓宏、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37794元
許力文、許毓宏、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
年息1.40%
001
新臺幣37794元
許力文、許毓宏、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002
新臺幣150000元
許力文、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2
新臺幣150000元
許力文、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
年息1.40%
002
新臺幣150000元
許力文、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94元
許力文、許毓宏、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50000元
許力文、許銘真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