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990號上訴人 鄒謝秀蘭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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