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政霖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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