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29號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
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乙○○、丁○
○、甲○○應各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000元、13,000元
、14,000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9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
日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乙○○、丁○○、甲○○應
各給付其5,000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為雲林縣斗六市○○路○○○巷○
弄○○號2樓、丁○○為同巷弄17號2樓、甲○○為同巷弄20
號4樓等房屋之所有權人,其等均為美麗大地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
依法自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分別積欠如附表所
示之管理費未繳,均經原告寄發催繳通知書定期催告,仍未
如期繳納,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分別繳交
上開積欠之管理費,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費未繳名單、管理費再次催
繳通知書、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雲林縣政府97年12
月22日府建用字第0970125435號、98年10月27日府建用字第
0980116621號函、美麗大地社區住戶規約、建物登記謄本、
戶籍謄本、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招領信封及本院98
年度訴字第415、520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
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所
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
明文。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各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潘佳欣
附表:
┌─┬───┬───┬────┬──────┬─────┐
│編│被告│欠費期│應給付之│利息起算日│應負擔之訴│
│號││間(民│金額(新│(民國)│訟費用(新│
│││國)│臺幣)││臺幣)│
├─┼───┼───┼────┼──────┼─────┤
│1│乙○○│98年3│5,000元│99年1月26日│53元│
│││月至同││││
│││年12月││││
├─┼───┼───┼────┼──────┼─────┤
│2│丁○○│98年3│5,000元│99年1月26日│53元│
│││月至同││││
│││年12月││││
├─┼───┼───┼────┼──────┼─────┤
│3│甲○○│98年3│5,000元│99年2月7日│53元│
│││月至同││││
│││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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