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05號原告 柯在騰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瓊玉 、 柯銳杰 、 柯嘉琳 、 柯珮琳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參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