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文山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分別定應執行刑為7月、8年1月,合計刑期為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東誥
法官吳進發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