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9號聲請人 周秀澤 即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周秀澤為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日郵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股東臨時會同意由其出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秀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暨周秀澤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四年度司司字第五一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