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8月4日下午1│97年10月10日上午││││時許│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字第1961號│第4499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74│98年度上訴字第13│││││號│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7日│9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74│98年度上訴字第13│││││號│68號│││├────┼────────┼────────┼──────┤││判決│97年12月8日│98年8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3860號│第245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1597號)│助字第1595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6日凌晨│97年10月16日凌晨││││5時40分許│5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字第304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2│99年度訴緝字第1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6日│99年5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2│99年度訴緝字第12│││││號│號│││├────┼────────┼────────┼──────┤││判決│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887號│第227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2949號)│助字第29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