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紹勳
(另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紹勳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收受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100年3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判決難以甘服,依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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