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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