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張登椿 再審被告 林順盛
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臺中市○○區○○段150之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900元,原判決認定占用土地面積為0.89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961元(計算式:449000.89=3996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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