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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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梅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李梅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徐雪奎 已撤回告訴,有本院100年8月31日審判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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