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張振東
洪錦梅 劉家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陳隆聲
蔡俊志 被告馮振義
馮瀚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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