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