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昕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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