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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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九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依聲請書之內容所載,係對本院九十二重上更㈣字第一四一號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揭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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