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煥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8、532號),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郭淑珍書記官陳旺誠通譯潘柏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潘煥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參拾參包沒收銷燬;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夾鏈袋拾包、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肆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潘煥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88年5月24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778號、88年度偵緝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7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年2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而該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於89年4月7日以89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4月15日下午1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段○○○號蘇澳榮民醫院太平間,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翌(16)日上午9時30分許,因通緝在案,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3包及其所有供施用前揭毒品之電子磅秤1台、分裝夾鏈袋10包、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4個,復經接受採尿,鑑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
書記官陳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晶體33包,經驗後均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毛重│淨重│驗餘淨││編號│(公克│(公克│重(公│││)│)│克)│├──┼───┼───┼───┤│2│1.2764│0.8338│0.8254│├──┼───┼───┼───┤│3│1.2870│0.8444│0.8344│├──┼───┼───┼───┤│4│1.3043│0.8617│0.8531│├──┼───┼───┼───┤│5│1.3024│0.8598│0.8512│├──┼───┼───┼───┤│6│1.2883│0.8375│0.8288│├──┼───┼───┼───┤│7│1.2986│0.8560│0.8479│├──┼───┼───┼───┤│8│1.2795│0.8369│0.8293│├──┼───┼───┼───┤│9│1.2868│0.8442│0.8349│├──┼───┼───┼───┤│10│1.2971│0.8545│0.8457│├──┼───┼───┼───┤│11│1.2666│0.8240│0.8141│├──┼───┼───┼───┤│12│1.2593│0.8167│0.8076│├──┼───┼───┼───┤│13│1.2849│0.8423│0.8326│├──┼───┼───┼───┤│14│1.2704│0.8278│0.8203│├──┼───┼───┼───┤│15│1.2773│0.8347│0.8249│├──┼───┼───┼───┤│16│1.2834│0.8408│0.8312│├──┼───┼───┼───┤│17│1.2656│0.8230│0.8151│├──┼───┼───┼───┤│18│1.2712│0.8286│0.8207│├──┼───┼───┼───┤│19│1.2854│0.8428│0.8345│├──┼───┼───┼───┤│20│0.4348│0.2287│0.2192│├──┼───┼───┼───┤│21│0.4505│0.2444│0.2361│├──┼───┼───┼───┤│22│0.4641│0.2580│0.2475│├──┼───┼───┼───┤│23│0.4629│0.2568│0.2488│├──┼───┼───┼───┤│24│0.4496│0.2435│0.2348│├──┼───┼───┼───┤│25│0.4593│0.2532│0.2444│├──┼───┼───┼───┤│26│0.4387│0.2326│0.2238│├──┼───┼───┼───┤│27│0.4452│0.2391│0.2305│├──┼───┼───┼───┤│28│0.4540│0.2479│0.2399│├──┼───┼───┼───┤│29│0.4565│0.2504│0.2404│├──┼───┼───┼───┤│30│0.4522│0.2461│0.2376│├──┼───┼───┼───┤│31│0.4664│0.2603│0.2511│├──┼───┼───┼───┤│32│4.8901│4.6770│4.6685│├──┼───┼───┼───┤│33│1.2162│0.7736│0.7647│├──┼───┼───┼───┤│1│1.2955│0.8529│0.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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