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興賜 關係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蘇愛珠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蘇愛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興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蘇愛珠之監護人。
指定陳美慧(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蘇愛珠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陳蘇愛珠因精神上之障礙,至今生活仍無法自理,需家人協助,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申請支領父親之半俸,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陳蘇愛珠之子即聲請人為陳蘇愛珠之監護人,陳蘇愛珠之女陳美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為據,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 醫師為訊問,經醫師其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外表敵視多疑,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簡易日常生活尚可自裡,其餘需別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0年6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陳蘇愛珠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蘇愛珠之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而受監護人之妹 蘇麗花蘇淑靜 、兄 蘇忠信 、弟 蘇忠舜 、媳 楊淑芬 均推定受監護人同住之子即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陳美慧係受監護人之女,且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陳美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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