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澧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號碼為XC0000000之正確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請求事項與附表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錫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