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標的第二項之本金有誤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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