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丁○○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門風壹組、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等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五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