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 紀文輝 相對人獅山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晉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 胡貴庭 (已歿)曾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4日向案外人 林明玉 、 周敬順 、 周永健 (上列人等均未於本案聲請)及聲請人共同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04年5月3日,再於
104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上列抵押權人設定1,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
5月3日;案外人林明玉、周敬順、周永健及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各為1200分之350、1200分之350、1200分之150、1200分之350)為擔保。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提出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影本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三灣鄉│北埔││155-12││206.42│全部││├─┼───┼────┼───┼──┼────┼─┼──────┼────┼──────┤│2│苗栗縣│三灣鄉│北埔││155-13││1280.36│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43│北埔段│北埔村12│加油站、│第一層:375.76││全部│││││155-13地│鄰小北埔│鋼骨造、│第二層:85.12│││││││號│99號│二層│合計:460.88││││└─┴──┴────┴────┴────┴────────┴──────┴──┴────────┘附表二:
┌─┬───────┬───────┬───────┬───────┐│編│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獅山加油站有限│參佰萬元│104年2月11日│未載│││公司、胡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