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淙葦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淙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姜淙葦前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