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蘇昌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蘇昌賢」抑或為「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並請務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