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聲請人 宋瀞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輝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
二、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聲請人 宋瀞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輝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
二、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