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姚啟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姚啟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