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園拾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靜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坤山 間給付罰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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